5月10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向各省级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其中明确规定: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生收取“违约金”(5月11日《中国青年报》)。
高校该不该向毕业生收取违约金?我以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搞清这样两个问题:一、就业协议的主体是谁?二、毕业生违约到底违的是谁的约?当然,我不否认校方有确保诚信就业的责任和义务,但就业协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校方只是就业协议的“守夜人”。违约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的事情,即便毕业生违了约,学校也无权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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