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1月2日电(彭敏)经营者所标示的旅游商品价格是实际成交价的3倍以上的,属于价格欺诈,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11月1日出台的《海南省旅游购物场所商品明码标价规则(试行)》中明确规定的。
为规范海南省旅游购物场所商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印发了该《规则》,对该省旅游购物场所内商品的标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对如何监管、如何处罚作了详细规定。这是海南省首次针对旅游商品的标价出台规则。这一规则也为物价部门今后执法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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