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文物局获悉:江苏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由市、县级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省级主管部门直接选择或从市、县级名录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为省级代表作,并报国务院备案。
据介绍,江苏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纲要及城乡建设规划,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活动等,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江苏省还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支持与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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